君子论交以其正,小礼非刀,通情达理,互暖人心
行贿送礼、公款私用、权钱交易,在中国屡禁不止,在澳洲则是所有商业活动的大忌,相信在澳华人都很明白,在申请各类签证中,不会去通路子,托人情,送礼品给签证官,弄不好签证被拒,还要吃官司。
然而,这不等于说,移民官和申请人之间,毫无人情可通。澳洲签证审理是个人负责。即便大案子的每个阶段也会落实到某一位移民官,并且会让申请人知道,以便建立双方沟通渠道,少走弯路,早得结果。当审理你案子的移民官,埋头案卷,为你梳理千头万绪时,你适时地递上一杯咖啡或绿茶,向他问个好,不是非常合情合理的吗?只要我们坐得正,行得正,就应善用“小礼非刀”这个“武器”。这便是“天龙正步”的含义,有助于审理双方良性互动,导向好的结果。
十九年前,我向上海澳领馆申请访问学者签证,出席悉尼大学研讨会。在“申请理由”中,举了一些例子,同时附上我编写的《语文趣题百例》一书,用来证明我这次学术访问的真实性。当时我就想,这书从趣味入手,对澳洲学习中文的孩子有用,让澳领馆备一本不是很好吗?于是我同一本书附了两本,注明另一本送给签证官用或放在澳领馆公用,并在扉页写上:愿此书成为中澳文化交流的天使!
这是不是送“礼”?反正效果很好:我寄出申请后第五天就获得半年签证期。这件事至少让我这样想:合适的小礼品,是可以接受,有益无害的。
几年后,我办十来岁的儿子出国陪读,申请时便以他的名义,送给澳大利亚驻上海总领馆一套共四册,悉尼大学和纽省教育部共同出版的,中英文对照的“海外汉语趣题”,并说明:“其中第二册是我爸爸主编的”,用以间接说明儿子来澳陪读,有助其父亲继续写作,丰富澳洲多元文化。
后来儿子没有收到“退礼通知”,是否说明总领馆坦然接受了?反正我儿子前一次申请立马就被拒绝,而这一次却立马就被批准了。
我突然想到小时候读书,记得很清楚的一句鲁迅名言:窃书不算偷也。
现在我凭多年生活经验,似乎可以再紧接着加上一句:送书不算礼也!
也许我们的作家文人日后想移民澳洲,或来探亲旅游,会用上这句话。
我还有第三次“送礼”的小品。我申请澳洲永居,很不幸,百里挑一,被移民官约去 INTERVIEW 。面谈结束,临近分手,我从挎包里拿出一座 30 公分高的金黄色“东方明珠塔”递过去,说:谢谢您关注我的案子( look after my case )。这是上星期刚刚落成的上海“东方明珠塔”模型,是塑料压出来的(言下之意不贵),给你孩子看看玩玩吧。
我也想好了,万一这官员一本正经不收,我怎样自我圆场。想不到移民官朗声一笑便顺手接下,还用中文说了一句:“斜斜农”,还是上海话呢。多年后,我在街头巧遇这位移民官,重见甚欢。我提到了模型塔,问他当时的感受。他说:没什么,小玩意儿。他告诉我,政府规定 $50 以下礼品可以正常送出和收下(现在礼品上限已经提高到 $100 )。就算你送的是金属的、镀金的,价值可能超过限度,我们当场无法知道,也照样可以坦然收下,不必当场拒收以示清廉,还破坏了双方气氛。回去发现后,自己仍然可以欣赏两天,第三天上缴就是了。
哦,难怪那天赠塔,他会从容收下。不用假装端详,实际悄悄“估价”,再来决定回答。
此外还有一些“正步”招式。如审理期间逢到中澳节日,寄张贺卡给审理官。也许他当时根本不知道你是哪路神仙,但当他审理到你案子时,发现你的名字似曾相识,一旦想起来了,必有一股温馨暖流从他心底涌起,这效果还会差吗?
“身正不怕影子歪,送礼未必是行贿”。当然,凡事不可过火,你若弄巧成拙,必须自负后果,可别说我教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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